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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從四川人大網獲悉,《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1年9月29日修訂通過,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并明確提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等相關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處理在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選舉及換屆、物業服務人交接等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重大矛盾糾紛。
《條例》中明確指出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在物業服務區域公共空間安裝個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識別設備;
10、物業服務區域劃分與調整;
11、實施自行管理;
12、物業費調整;
13、設立業主代表大會以及確定其職責;
14、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條例》提出,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經營。利用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屬于業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單獨列賬。業主大會應當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及時轉入該賬戶。共有資金賬戶由業主委員會管理。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應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收支情況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物業服務人的這些行為被禁止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擅自設置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不得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業主利益等。
新修訂的《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還補充了生活垃圾分類、老舊小區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委員會、緊急維修資金墊付等內容,并針對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和不公示、不公開、不移交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罰則。比如規定:物業服務人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等。
眾和為服務集團將積極響應《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堅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有效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盡全力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及工作環境,增強業主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文部分文字來源四川人大網、川觀新聞